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对非企业雇员提供保险等非有形产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税款。
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上述规定涉及的应税行为已纳入营改增范围,为配合政策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ㄒ唬┟魅犯鋈吮O沾砣宋O掌笠堤峁┍O沾矸裼Φ苯赡傻脑鲋邓昂统鞘形そㄉ杷?、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保险企业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ǘ┟魅犯鋈吮O沾砣艘云淙〉玫挠督鹗杖爰跞サ胤剿胺迅郊蛹罢挂党杀?,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ㄈ┟魅繁O掌笠悼纱鋈吮O沾砣送骋幌蛑鞴芄盎厣昵牖阕艽鲋邓胺⑵?。
?。ㄋ模┟魅繁O掌笠荡鋈吮O沾砣松昵氪鲋邓胺⑵笔?,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详细清单。
?。ㄎ澹┟魅分鞴芄盎匚鋈吮O沾砣嘶阕艽鲋邓胺⑵笔?,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魅分と腿?、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公告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公告中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ㄆ撸┟魅犯鋈吮O沾砣撕椭と腿似渌鋈怂盟拔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执行。